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按照我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划分医、药、护、技等四个专业类别,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

医疗类: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学类: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理类: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术类: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第四条  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评审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第五条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实行分类分层评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类制定医、药、护、技专业评价标准,分层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察重点。

高校附属医院和高校附属教学医院中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省级其他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省级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在重点考察其解决医学复杂疑难问题实践能力基础上,同时评价带教育人能力等。省、市、县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重点考察其解决医学复杂疑难、常见多发问题实践能力基础上,同时评价传帮带教能力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重点评价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考察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卫生专业方向的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著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共识、科普作品、技术专利、课题项目、成果转化案例、成果奖励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参加评审。对成果代表作实行过程管理验证。

第八条  以临床实践为根本导向,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临床水平、服务人民健康。

第九条  本标准条件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可根据本标准条件或所在市实施细则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申报人员推荐办法。各市实施细则、单位推荐办法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现职称聘任以来,近5年年度医德考评结果没有“较差”等次。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医疗类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现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

申报副主任医师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诊治本专业疑难危重病人,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申报主任医师应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临床主要业绩在同类人员中居于前列。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能够科学有力处理急危重症及疑难复杂病例,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四个维度,利用诊疗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详见附件2

(二)公共卫生类别申报人员。

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公共卫生主要问题,具备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申报主任医师应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具有十分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科学解决当地公共卫生复杂或重大问题,具备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人员应具备并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其中有病房的专业12为必备项,无病房的专业1为必备项。公共卫生类别申报人员应具备并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其中12为必备项。(详见附件6

第四章  药学类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副主任药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专学历,现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主任药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申报副主任药师应在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申报主任药师应在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主任药师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合理用药等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能够指导下级药师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申报主任药师应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具备科学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较高水平的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高质量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高水平的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指导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具备并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其中12为必备项。(详见附件6

第五章  护理类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副主任护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专学历,现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主任护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  申报副主任护师的,担任主管护师期间,临床护理岗位申报人须在护士N3层级或具备相应水平3年以上,护理管理和其他护理人员也应具备相当水平。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60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3000次。

申报主任护师的,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临床护理岗位申报人须在护士N4层级或具备相应水平3年以上,护理管理和其他护理人员也应具备相当水平。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平均每年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不少于90条;或业务技术操作次数不少于2000次。

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血站)等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单位,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护师的,平均每年参加公共卫生或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申报主任护师的,平均每年参加公共卫生或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职称资格仅适用于相应类别单位使用。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主任护师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等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处理本专业急危重症及疑难复杂等护理问题,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申报主任护师应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科学有力处理急危重症及疑难复杂等护理问题,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具备并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必备项为12(任选其一)。(详见附件6

第六章  技术类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副主任技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现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主任技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现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条  申报副主任技师应在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申报主任技师应在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件5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主任技师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申报主任技师应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健康教育和科普经验,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具备并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项,其中12为必备项。(详见附件6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推动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未实行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的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医疗类、护理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可以选择本类别公卫专业申报。

第二十九条  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124号)条件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学历、继续教育、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等限制,但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受聘满3年,且不得越层级申报。执业医师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基层服务经历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

第三十条  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不含建设项目)、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医院、省级以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省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可提交能够体现本人申报本专业能力的论文、科研等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其他成果代表作,限1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高水平研究成果的,也可提交1项。(详见附件7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科普宣传,发表高价值科普作品。可提交科普成果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其他成果代表作,限1项。(详见附件8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31日。论文著作发表出版时间、科研项目完成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均截止到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规定的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评价方式从2026年度起正式执行。有条件的市也可以在本标准条件正式实施后,立即执行新的评价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8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89日。

附件:1.山东省医疗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2.山东省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3.山东省药学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4.山东省护理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5.山东省医技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6.山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要求

7.论文、科研等业绩成果提交要求说明

8.科普作品业绩成果提交要求说明




附件

附件1-山东省医疗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pdf

附件2-山东省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pdf

附件3-山东省药学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pdf

附件4-山东省护理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pdf

附件5-山东省医技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pdf

附件6-山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业绩要求.pdf

附件7-论文、科研等业绩成果提交要求说明.pdf

附件8-科普作品业绩成果提交要求说明.pdf